高雄清真寺覆鼎金回教公墓搬遷執行細則
一、 高雄清真寺覆鼎金回教公墓遷移至高雄市杉林區第四號公墓,本寺為本案工程執行承包單位,為順利執行之新設「歸真園區」搬遷工作,特訂定此執行細則,經本寺常務董監事會暨公墓遷葬小組通過後據以執行。
二、 本寺特成立遷葬小組設小組長一人,組員五人,在董事長及常務董監事督導下,負責執行本案全般工作。
三、 本案之執行以合約方式在高雄市殯葬處之督導配合下,依約執行。
四、 本案之執行期程,應於開始搬遷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,期間或因天候良好,宜儘可能縮短全案完成時間。
五、 本寺執行此項工作之工作範圍,包括將覆鼎金回教公墓全部約375座墓穴,含原地起掘、撿骨、包覆、運輸、搬遷至杉林公墓歸真園區,以及新墓碑製作等,全部作業應依回教教義、教法執行。
六、 本案之執行應嚴守合於教義、法律之相關規定,本嚴謹、確實、衛生、環保、安全原則順利完成,起掘與下葬務於當日完成,並應註記確實,不得有誤。
七、 有關應守之教義、教法及各階段頌經、祈福部份,由陳教長親自負責督導執行。
八、 本案執行之全部經費,按得標金額各項細目預算執行,在本案未完成,市府預算尚未支付前,所需之押標金,履約保證金、作業費、耗材、交通差旅、餐飲、衛生器材等費用,由本寺公墓基金先行墊付,結案時按實支歸還。
九、 經費之使用著由總幹事沙國強負責,搬遷小組長依實需請領支用,會計馬慧如小姐負責建立專案收支帳冊,由監事長負責審查,董事長負責經費核定與督導。
十、 為便於日後新墓園之管理及掃墓工作,新墓區之搬遷位置選配,同意按眷屬之共同意願,各家族及親友,得以自行以團組方式集中位置,並依各團組或個人中最先歸真先人代表,按序分配新墓穴位置,未按時間到場選位者,及無主墓穴,概由清真寺本此原則代為選配新墓位。
十一、 本案執行各搬遷墓穴之家屬,無須支付任何遷葬費用。
十二、 清真寺負責執行搬遷對象,以各委託搬遷之墓穴優先辦理,其他非委託者及無主墓穴由殯葬處負責搬遷,其做法為;非委託者得由遺屬們自行搬遷,唯若不於排定限期內搬遷者,殯葬處將依法強制搬遷,其執行將依合約交清真寺依約辦理,必要時殯葬處將動用公權力以排除民眾阻撓與抗爭。至於部份無主墓穴,則於最後由殯葬處委託清真寺依合約及教規執行搬遷,以上二類墓穴搬遷,若有涉法律及訴訟事宜,概由殯葬處負責承擔處理。
十三、 杉林公墓歸真園區墓穴製作規格為60*40公分,墓碑縮小為30*23公分,使用黑色大理石製作,碑面刻亡人之姓名、出生與歸真日期,姓名上方刻有星月標記,右上方並刻有編號。刻字與刻圖使用金漆塗裝,墓碑擺置比照台南回教公墓式樣,以15度臥放於墓穴底線上,另由殯葬處招標,由工程公司統一製作歸真園區新墓穴及蓋板,並於蓋板上覆土10公分。植草10公分,未來全案搬遷完成後,整個歸真園區將是綠油油草地一片,上有排列整齊之黑色大理石墓碑,殯葬處並負責日後草地之保養與維護管理,本寺並依據編號,建立亡人電腦詳細資料備查。
十四、 墓碑對亡人之稱謂一律使用「哈智」、「哈佳」、「先生」、「夫人」、「女士」,例如:
「x x x 先生之墓」,「民國 x x 年 x 月 x 日出生」,「民國 xx 年 x 月x 日歸真」。
十五、 高雄清真寺將於本案執行前另召開說明會,及辦理個人或團組登記墓穴搬遷執行順序,及選配位置編號,並請校對聯絡人通聯資料。
十六、 遷葬在天候良好狀況下,原則每週二、四、六各執行一次,每次遷8至10墓。
十七、 覆鼎金墓穴起掘揭蓋後,由殯葬處及亡人家屬(或受委託清真寺代表)共同檢視遺骨,並簽註確認單。(依殯葬處法規辦理)。
十八、 起掘後若發現亡人屍骨尚未腐化,將視現場鑑定,遷移至歸真園區之備用之34座大尺寸標準墓穴內。
十九、 覆鼎金原墓穴起掘撿骨完成後,工作班(劉先生)負責將廢土石整理善後,置回原墓區內,以免破壞污損鄰近尚未遷移之墓穴。
二十、 齋月按教規暫停遷葬工作一個月。
二十一、本案執行搬遷前。本寺將另行個別通知家屬,務請配合搬遷當日撥冗到場共同協助撿骨及搬遷作業。
二十二、未盡事宜,本寺將另行公告週知。 |